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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交通运输人身伤害赔偿额度过低专家建议统一出台基本法大幅提高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 2018-07-04 15: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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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韩亚空难现场。 (资料图片)

  法制日报北京7月25日讯记者张媛韩亚空难发生后,国内过低的赔偿标准再次引发关注。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王瀚指出,最高40万元的赔偿标准是不合理的。他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废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制定基本法大幅提高公共交通运输乘客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王瀚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有了很大提高,再加上工资待遇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考虑到物价指数、市场因素影响,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上限实在远远不够。而且,《蒙特利尔公约》调整后,每名乘客第一梯度赔偿标准已达到约120万元人民币,与我国的40万元赔偿上限相去甚远。

  王瀚表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运输赔偿双重处理标准,航空运输类别不一致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是非常不合适的,对国内外乘客都不公平。旅客在运输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要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应参考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收入及福利变化,大幅度提高这一标准。

  据了解,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决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事实上,除了铁路、航空运输,公路、海上运输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其中,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运输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在水路运输中,按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赔偿限额为4万元。

  此外,四种赔偿标准多年未修订,海上运输赔偿标准自1994年来没有任何修订,公路运输赔偿标准自2004年来没有变化,航空运输赔偿标准虽然修订过两次,但40万元的责任限额已有6年未变。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非常重视对私权的保护,鉴于不光是国内航空运输,我国公路、铁路运输的赔偿标准都较低的情况,王瀚建议制定一部基本法,将航空、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运输全部囊括进来,在全国统一司法标准,大幅度提高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非正常死亡伤害索赔的赔偿额度,至少应当接近或等同国际赔偿标准。同时应当在责任构成上将公共运输责任严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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