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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常回家看看”留自治空间

发表时间: 2018-07-05 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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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开始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媒体纷纷打出“不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将属违法”的醒目标题,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争议延续至执法领域。而同一天,国内首例判决在无锡北塘区法院新鲜出炉,两位被告人除被判承担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精神赡养已成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面对2亿多老年人口且每年新增近800万的趋势,国家立法必须直面老年人的精神权益诉求,以体现立法的导向,向社会传递关爱老人的正能量。为此,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倡导性条款,被广泛解读为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并引发了诸多操作性的诘难,比如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经常”?对这种义务的履行如何监管?

新法实施引起各界对立法落空的担忧,这并不奇怪。基于现实中种种有法不依的现象,人们判断立法优劣的重要标准便是能否执行。在这种背景下,无锡判例第一时间出炉,期求印证新法的落地与可诉,用心可谓良苦。但这并不能证明,司法今后将成为破解老人精神赡养难题的主路径,或是拯救家庭代际感情疏远的尚方宝剑。相反,司法在介入此类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为家庭矛盾的化解和修复留出足够的自治性空间。

在立法争议中,“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操作几近共识,最终之所以获采纳通过,并非因为找到了司法可诉的新通道,而是出于对立法引导教化功能的考虑。因而这一条款的设计初衷,不是要将忽略精神赡养的子女悉数送上法庭。所谓强扭的瓜不甜,老人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维系,并不能建立在一纸判决上,有时法院的制裁效果可能事与愿违。当家庭亲情成为某种奢侈品,司法高擎正义之剑,运送给老人的不见得就是一份期待中的关怀。

懂得了法律在情感干预上的有限性,就不难理解司法对此类纠纷的介入需有度,尽量保持司法的克制与谦抑,避免司法扩张主义,防止积极主动下好心帮倒忙。在介入范围上,应立足个案中未能“常回家看看”的缘由,将司法强制干预限定于那些主观故意、有条件而不尽精神赡养的情况;在介入方式上,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不能单纯用法律效果追究表面上的案了事结。就此,宜多采取庭下和解、司法建议、判后说法等柔性手段,真正将关爱老人精神需求的立法目的,传递给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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